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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工程分包合同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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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工程分包合同的辨析!

发布日期:2016-11-02 作者: 点击:

贵州建筑劳务之劳务合同与工程分包合同的辨析!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定义解释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亦称为基本建设承揽合同,指一方按期完成并交付发包人所委托的基本建设工作,贵州建筑劳务而发包人按期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价款或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时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承包人相当于承包人,发包人相当于定作人。

劳务分包作业,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此处一定要注意劳务分包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劳务作业为计价,而劳动合同是企业雇佣人员签订合同。劳务合同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劳务公司,而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是自然人。

工程分包合同,一般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务合同与工程分包合同的不同点

1.劳务合同与工程分包合同的承包范围不同

劳务分包合同,其承包的范围主要是建设工程的劳务作业贵州建筑劳务。而工程分包合同是承包项目某专业工程的施工,包含管理,技术等活动,且工程分包人可以将相应的劳务作业发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因此工程分包的概念比劳务合同的概念要大。

2.劳务合同与工程分包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是对其完成的劳务质量和数量负责,而对于工程质量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工程分包则与总承包一起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故而其责任是不同的。

3.劳务合同与工程分包合同的计价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的计价通常只用考虑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人工费即可,而不会计取全部分部分项工程的费用,而工程分包合同的计价通常会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价并取费,故而其计价方式也是不同的。

三、法院审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中的难点及解决方案

1.关于合同属性的鉴定(名为劳务合同,实则不一定是劳务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很多合同,无法直接辨析其是劳务合同还是分包合同,不能因其签订合同的名称而认定,而要根据其实质内容认定。若是单纯的劳务合同,其包含的内容仅是劳务服务,若包含了材料、机械则为非劳务合同。

2.现有的资料的界定

根据现有的资料来看,以上关于纯劳务合同的认定,也不尽合理,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示范文本来看,其中规定,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采购部分低值易耗材料。虽然示范文本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文件,但从这里面可以看出,包工包部分低值易耗材料是“合法”的,收到行业的认可,其更表现的是复合市场的表现。因为劳务人员在进行劳务施工时,可能会使用部分低值易耗材料贵州建筑劳务,而若将此部分的材料包入劳务费用中,可以控制此部分材料的消耗,减少施工的消耗。因此不能单纯因为包了部分辅材就认定为工程分包,甚至违法分包。但如果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包含了形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如混凝土的材料,钢筋的材料等,则这首先是一个分包合同,同时是一个违法分包,因为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能分包于其他单位。

但关于部分机械的使用,则在现有的资料中无法直接判断。

3.司法实践中如何去判别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部分劳务合同,包含了部分施工机械,这部分施工机械费大型机械,非专业化需要特别单位提供的机械,而是形成劳务成果的机械,如钢筋切割机,砂轮机等。使用自有的部分机械,可以加快劳务分包人的效率,符合市场的发展。

法律的界定,不能刻板的理解,如何去界定劳务合同与分包合同,而更多的是要跟随政策与市场的方向进行理解。从发展与市场的原理来理解现有的劳务合同,如何去界定其范围。

此处提出扩大劳务分包,扩大劳务分包的意思是不是单纯的仅劳务作业的分包,而是包含部分低值易耗材料采购,部分小型机具的租赁使用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包含部分辅材或低值易耗品采购更有利于成本的节约,也有利于劳务作业提高相应的施工的生产率,而部分小型机具亦相同,其可能是劳务单位自行改装而成的,更有利于生产作业的,且不非大型机械,贵州建筑劳务不需特种设备资质的机械,而为了形成劳务作业而自带的部分小型机具。

因此扩大劳务分包更多的是从,发展的角度和市场的角度来理解,以此来解决我国司法过程中,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界定,以及后来的法律适用过程。其对于合同有效与无效的判定是相当重要的,因为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所需要的主体资质是不同的,两者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是不同的,故而对此研究也是相当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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